产品保证服务相关政策
购买丙通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 15天之内只要产品包装完整、数量准确且不影响再次销售,除非另有规定,客户可无理由退货。同时须退还发票和相关文件。如果增值税发票已开具,客户也须退还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客户需支付所退产品含税价的14% 作为“退货操作费”。
客户应携带相关证明及货物至本司服务网点办理退换货及维修服务;如特殊情况需通过快递或邮寄方式退回的货物,需在发运前致电020-31701070确认取得受理号,否则恕不接受;寄回产品时应附上受理号码,如因客户方原因造成的退换货及维修,运费由客户方承担;由丙通原因导致的退换货及维修,运费由丙通承担。
丙通向客户保证,除非另有规定,自购买日后30天内,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所有产品均无工艺或材料缺陷(“缺陷”)。自购买日后30天内,如客户发现缺陷,由丙通选择换货或维修。 同时须附上发票和相关文件。
产品在材料上或工艺上是否存在缺陷,由丙通确定。维修或换货是丙通对客户可能提供的全部补偿。除上述保证外,丙通未做出任何其他保证。
对于因产品选择不当或应用不当而发生的产品缺陷索赔或保证索赔,丙通不承担任何责任。除丙通或产品的制造商明确做出的保证外,丙通未做出适用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默示或其它的保证。
产品保证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
申请条件
类别
发票种类
发票处理
换货
必须持有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如发票遗失或客户要求重开发票,则客户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提供丙通。
1.换同样数量单价产品
不限
无需更换发票
2.换不同数量单价产品
普通发票
退还原件,开具新的发票
增值税发票
如当月所开且未经认证,退还原件,开具新发票
如原件已认证,需提供客户所在地税务局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根据通知单开具发票
如隔月所开且未经认证的发票,需要开一份拒收发票证明给我司,把证明和发票一起退回即可
退货
必须持有发票原件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退回的货物必须是未使用过且包装完整、数量正确、不影响再次销售的
普通发票
同换货类别2
增值税发票
同换货类别2
维修
同换货
不限
无需更换发票
因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必须在原开票之日起90天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