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聘过程中,有不少企业把办理“北京户口”作为争夺人才的“招牌”。司法实践中,也常常遇到用人单位因此而面对的困境:劳动者在取得户口后,在服务期满之前就要求离职。此时此刻,有用人单位就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6月16日,刘某某入职XXXX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工作岗位为建设与维护,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税前月均工资在13000元左右。
入职不到两年,2021年4月16日,刘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然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签订过一个有关户口事项的约定:
一、甲方为乙方解决北京市户口并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二、鉴于甲方在户口办理服务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北京市落户资源的紧缺性,在甲方为乙方办理落户服务后,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不少于五年的服务,服务期限自2019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
三、乙方在服务期内辞职或因违纪、违法问题导致被甲方解除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落户服务赔偿,赔偿标准为100万元整;协议还详细约定了其他事项。
公司为刘某某办理了北京户口。公司声称,刘某某的离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2021年4月1日,因总部对落户服务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故公司通知刘某某换签落户协议,将违约金总额由100万元下调至30万元,赔偿方式调整为五年内服务每满一年赔偿金额递减约定总金额的20%等,故公司要求刘某某赔偿损失18万元,具体损失为北京市户口的稀缺性等。
对此,刘某某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并且主张其已经于2021年4月6日将北京户籍迁回吉林、劳动合同期限仅三年而服务期五年不合理、因公司变更其岗位至市场部导致岗位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其离职,故不同意赔偿损失。
于是,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刘某某支付落户服务赔偿金18万元。仲裁委员会出具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对此,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元。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刘某某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公司为刘某某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刘某某承诺在公司服务满5年,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自愿公平原则。刘某某在知晓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重要的稀缺资源,亦知晓其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在户籍进京手续办理完成后,工作不满两年即提出辞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等方面带来一定损失。
故,根据刘某某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公司损失情况,参照刘某某的月工资、离职原因等情况酌定刘某某向公司赔偿损失60000元。对于公司的过高的诉请,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二、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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