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十号首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实施近30年后的又一重大调整。从消除入学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到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回应了许多热点,许多方面值得关注。
亮点1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解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各种保护妇女权益的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的排斥,依法限制妇女享有和行使各种权益。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国家治理办公室教授王静,他说,修订草案在部门法层面上明确了宪法中“歧视妇女”和“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的含义,进一步细化了原则和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建立维护政府主导、各方协调、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加强法律和政策的两性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尽管中国妇女的地位在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隐性歧视。在政策出台前进行良好的两性平等评估将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对妇女的歧视;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实时监测和跟踪可以更具体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律师协会监事、重庆京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表示。
亮点2:除特殊专业外,招生不得拒绝女性或提高女生入学分数,随着中国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比例不断增加,一些高校限制女生申请某些专业,或人为提高女生入学分数,以平衡男女比例。修订草案明确指出,在招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学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收妇女或者提高妇女入学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和机会“通过在草案中“特殊专业”之前增加“国家法规”的限制,我们希望将专业性别限制的决策权放在国家一级,以避免滥用法律规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女子学院教授李明顺表示。
亮点3:雇主应该尊重女性的工作权和生育权,在提交简历时必须遵守“性别审查”,在面试时被问到“生育计划”的问题,生完孩子后就被挤进了晋升空间。近年来,许多职业女性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在这方面,修订草案明确指出,除非国家另有规定,雇主不得限制男性或优先考虑男性,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姻和生育状况及意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姜跃表示,修订草案列出了就业中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况,有助于增强个人权利保护意识,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准确的法律依据。
修订草案还要求加强对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李明顺说,这回应了妇女对更体面劳动、更美好幸福生活的新期望和新要求,体现了立法者“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的价值导向。
亮点4:保护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实际上,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默认"不给予妇女补偿,甚至在村规民约中作出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引发诸多矛盾纠纷。
针对修订草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离婚等为理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寡居无公。
修订草案还将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入权益纳入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范围,,侵害妇女权益的征地拆迁补偿分配和宅基地使用。
长期从事基层妇女工作的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妇联主席李晓英,认为修订草案为保护农村妇女权益这一“老大难”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反映了国家对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
亮点5:加强对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许多因婚姻和爱情纠纷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爱情、交友或同居、离婚结束为理由对妇女进行纠缠、骚扰和披露、传播妇女的个人隐私。如果妇女遭受上述暴力或面临上述暴力的真正危险,她应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姜跃说,《反家庭暴力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和同居者;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还将包括那些有过亲密关系但分居和不同居的人,,使受害者拥有更有力的维权武器。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从“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个人权利”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个人权利和利益”,在最初禁止虐待、遗弃、残害和其他侵犯妇女生命和健康权的行为的基础上,添加“所有其他侵犯妇女生命和健康权益的行为”。
“从‘个人权利’到‘个人权益’,反映了法律对妇女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人类尊严的保护。”李明顺说,除了暴力之外,洗脑、驯化和操纵女性精神也严重侵犯了女性的生活和健康权益。修订草案禁止“一切其他侵犯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旨在遏制以非暴力手段危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增强妇女的安全感,草案还加强了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明确了夫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如果妇女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和协助男子工作方面承担更多的义务,她有权在离婚时向男子要求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商定。如果协议失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后救济不能改变造成的损害。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们不仅要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而且要加强全社会的普法宣传。”王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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