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饭局,在没有人劝酒的情况下,温某主动敬酒喝了一点酒,却不幸诱发冠心病猝死,家属将同桌7人和饭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同桌7人对温某的死亡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52184元,饭店老板不承担责任。原、被告提起上诉,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5月26日中午,被告李某、黄某等7人邀约温某一起到被告邬某经营的饭店吃午饭,由被告罗某自带约1斤桑子泡酒及7两白酒。吃饭过程中,温某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其余人也没有向温某劝酒。在饭局快结束时,温某主动拿起酒杯敬酒并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毕后,温某突感身体不适。李某见状告知其余人,并由其一人开车载温某去医院救治。但李某家住外地,对道路不熟悉,导致来回绕路。温某于当天14时左右到达医院,经抢救1个多小时后仍不治身亡。经司法鉴定,温某符合饮酒诱发冠心病猝死。
事故发生后,温某的家属认为,温某的死亡与各被告一起喝酒、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各被告有明显的过错。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温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5万余元。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涉案的饭局上,温某疏于履行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致使饮酒后突发心肌梗死,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95%的责任。
法院指出,同桌饮酒后参与者发生人身损害,若其他人实施了强制劝酒、拼酒等积极加害行为,或是没有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的,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桌人无过错则无需担责。同桌7人知道温某身体不适时疏忽大意,未尽到人道主义将温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没有充分、全面、及时履行基于饮酒行为而应承担的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致使温某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同桌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对温某的死亡承担轻微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5%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没有证据证明饭店经营者邬某存在过错行为,因此,邬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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