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4月28日电 机动车登记更加便捷、电子烟管理更加严格、职业学校学生升学就业更有保障……5月起,一批新规将施行,影响我们的生活。
私家车新车上牌将免查验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5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推出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其中,在10个城市试点开通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新车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积极推行互联网登记服务新模式,实现网上售车、网上选号、网上登记。在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
用人单位不得对职校毕业生设置就业门槛
5月1日起,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
发布会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用10个关键词对新法的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做了介绍: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新法着力把党的领导落实为制度规范。对公办学校,规定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对民办学校,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二是强调同等重要。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三是加强统筹管理。新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并从三方面强化统筹管理,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层面、部门层面、省级层面的工作职能。
四是推进体系贯通。新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纵向贯通,形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通道,横向融通,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
五是明确企业主体。新法多措并举推进企业办学,落实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等要素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六是坚持多元办学。多元办学是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重要特征。新法明确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
七是深化产教融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保障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新法推动全面融合,促进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材开发、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教师培养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全过程。
八是突出就业导向。新法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从教育规划、发展重点上、办学模式、评价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九是强调徳技并修。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是新法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出的目标要求。新法对学校、教师、学生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十是完善保障机制。新法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落实政府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
此次修订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水果口味电子烟将禁售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二是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电子烟许可证管理不新设行政许可种类,仅在烟草专卖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增加相应条目;三是对电子烟销售实行渠道管理,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规范电子烟销售方式;四是对电子烟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和跟踪追溯机制;五是对电子烟运输和进出口依法实施监管。
管理办法同时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实现城乡统一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黑恶犯罪依法从严惩治
5月1日起《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实施,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筑牢法治后盾。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充分体现党中央对有组织犯罪坚持打、不停步的坚强决心和信心,有利于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定。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应当全面调查,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有新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两个办法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例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新增处罚条款,对于未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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