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的王女士销售自家手工制作的粉蒸肉等土特产时,被“职业打假人”起诉,指其为“三无产品”。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据卖家王女士所言,自2017年他们开始经营自家店铺,主要是售卖自制的泡菜、扣肉之类的,店铺生意还不错。
去年7月时,有人订购了150份价值4500元的扣碗类产品,并表示之前买过三份觉得好吃。因此这次是单位团购来了个大订单,王女士一家自然很高兴,因为是现做现卖又量多,时间紧,于是他们将150份做好后,就直接简单用真空包装发货。然而这次的订单却是碰到了“职业打假人”,受到举报售卖三无产品。
买家邵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确实为“职业打假人”,但王女士售卖自家产品多年,明知需注明产品信息,“偏偏却没有做,法院判决没有冤枉她。”
对于包装上没有贴食品安全标签这一说法,王女士没有否认并解释定制了一批标签准备贴,但发货时这些标签还没有回来,如果这一点违反了管理规定,怎么处罚都会认。也未做出改正,但对于明明知道他们的情况,却故意碰瓷敲诈的行为绝不妥协。
这段视频一出,网友们几乎是一边倒的同情和支持店家王女士,并希望对她捐款帮助,同时纷纷指责这位打假人,并质疑一般消费者不会对收货过程全程拍摄,各方专业人士也都站了出来。有专业律师表示卖家在食品包装上确实有瑕疵,这可以通过举报投诉交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但随后购买数千元却索赔数万元, 这种做法就透露着明显的牟利意图。
对于自己的反被告购买了150份扣肉的打假人再次发声,表示哪怕是卖房卖车都不会撤诉的,这个钱自己必须要并称愿意将这些钱捐给需要的人。除此之外还直言自己不怕被反诉,但店家不能靠卖惨博同情来逃避责任。
而另一边王女士也十分强硬,坦言事情闹大了,但自己不怕被全国的打假人盯上,不管再难都会坚持到底,对于这种各执一词的说法,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这一点打假人的做法并没有错。可如果是打着旗号指甲买甲牟取利益,那就另当别论了。
购买150份扣肉后要求十倍索赔,打假人到底是对是错呢?
对于线上线下销售自制食品,是有分类型去定义是否需要取得许可的。如果是销售水果、新鲜蔬菜、鲜蛋、鲜肉等食用农产品或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但其中预包装食品应备案,如果是经过加工处理的、法律意义上的非食用农产品,则需要相关资质,例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在线上销售的,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还会涉及到平台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按照法律来讲,《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赔偿损失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消费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并不影响依法索赔。这些法律规定对保证食品安全,威慑不良商家,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正面意义,但有时会造成误伤。
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中也指出:行为人非出于食用目的购买食品的,因其购买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行为人利用经营者的疏忽变相牟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大量起诉浪费了司法资源,对其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应该注意到,一方面,“有质量问题”和“不符合安全标准”是不同的概念,而法律真正应该打击的,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过期等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的不法商家;另一方面,具体的法条并不是万能的,本身会存在局限性,在法条之外还有法律原则,还有天理人情,在特殊情况下,为避免机械司法,法官应当借助法律原则来弥补具体条规之不足,以免违反立法初衷、违反公平正义。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说道,对打假人正常的索赔活动,应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打假人维权异化,借机敲诈勒索,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则另当别论,应依法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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